我因为冠病疫情冲击,无法履行我的合约义务,我会不会中sue?
疫情从三月爆发以来,已经快要一年了。 在行动管制令的期间,各个厂商,店面有些无法运作,或着有些必须在一定的模式下操作, 多多少少都会对自己的生意有影响。 那么如果我在疫情爆发前签了一些合同,而在疫情期间我无法履行我合约的义务, 这样视为违约吗?对方能够对我采取行动吗?
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 (Temporary Measures For Reducing The Impact of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(Covid-19) Act 2020) 在2020年10月23日,2020年减低冠病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令正式在宪报上颁布, 即日起生效,有效期为两年 (并可延长)。 个别重要法令都在此项法令下做出了适时的修正或更动, 主要涵盖几个重要法令部分:
1. 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;
2. 1953年诉讼时效法令 (limitation Act 1953);
3. 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 (Public Authorities Protection Act 1948);
4. 1967年破产法令 (Insolvency Act 1967);
5. 1967年租赁法令 (Hire Purchase Act 1967);
6. 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 (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99);
7. 1951年动产扣押令 (Distress Act 1951);
8. 1966年房屋发展(控制与执照)法令 (Housing Development (Control and Licensing)Act 1966);
9. 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 (Industrial Relation Act 1967) 而在上述提及的法律中,该法令修正了一些因为疫情的拖延延长了法律时效, 并在一些特定的法令中,比如破产法,在特别情况下调高了破产门槛,即50千到100千。
第七条-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 而该法令特别提及的部分为该法令的第七条。 任何因受到冠病疫情影响, 而导致自身无法履行合同义务, 另一方将不能行使他在合同下的权力,。 反而双方可以以进行调解的方式(mediation)达致和解。
而该法令也特别拟定的7种合约,将会被授予该法令保护, 包涵的领域涵盖:
1. 建筑合约;
2. 因建筑合约延申的履行保证金;
3. 专业服务合约;
4. 商业租约;
5. 社交、和体育活动合约;
6. 旅游合约;
7. 宗教朝圣合约。
但根据相关法律第10条文, 惟任何在今年3月18日至法令颁布日期间, 如果双方已经终止的合约、被充公的保证金或执行保证金、收到的赔偿金、已开始的法律程序、仲裁或裁决, 必须被视为已被合法执行。 换句话说,如果你在该法令颁布期之前已开始行使你的权力或采取法律诉讼,将不在这个法令范围的管辖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