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客欠租

房东与租客是契约关系,所以一定要有一个租赁协议 Tenancy Agreement, 并明确注明租金、期限,限制,补救或退出措施。 由于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 请从房地产中介代表处获取一份缴付完整印花税的副本, 以便律师讨论并起草诉讼的细节。
发出律师信、终止合约、驱逐通知书 Letter of Demand/Notice of Termination/Notice of Eviction
如果谈判失败导致该争议搬上法庭, 你有必要确保在审讯前寻求律师向租户发出一封警告信, 说明如果租客仍然拒绝支付租金,房东有权采取法律行动。
在有必要的情况,可以选择终止租赁协议, 告知对方在指定时间清空。 扣押财产令 Writ of Distress 房东可直接依据1951年扣押法令(Distress Act 1951)下, 想法庭申请财产扣押令(Writ of Distress)。 法庭可无需进行审讯直接颁发扣押令, 命令法警直接到现场扣押租客在屋内所有的动产, 并在给予14天内进行私人拍卖。 拍卖所得将偿还拖欠的租金。
*该扣押令只适于追讨最多12个月的租金。 驱逐令 Writ of Possession 马来西亚目前还没有任何特定的法令保障租客和房东双方的权益。 房东必须依(1950年特别豁免法令) (Specific Relief Act 1950)和1950年合同法 (Contract Act 1950), 通过法律流程追讨拖欠的租金并驱逐租客。 在法庭宣判租客欠租的数额后, 方可强制执行驱逐令。 租客必须在法警给予的14天内交付屋子。 如果租客在收到终止租赁合约下,还赖着不走 房东可在1956年民事法法令Civil Law Act 1956, 第28(4)条文下,向租客索取双倍租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