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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到底几时能拿钥匙?


1989年的房产开发(管制和准证)法规

根据1989年的房产开发(管制和准证)法规下 HOUSING DEVELOPMENT (CONTROL AND LICENSING) REGULATIONS 1989 为了维护与保障购房者的权利, 所有直接向发展商购买房产的购房者, 须签订称之为房屋买卖合约的标准合同 (Statutory Sale and Purchase Agreement)。 除非得到房屋部的批准,任何修改皆无效。

违例可被罚款五千令吉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。


在法规里, 发展商必须先得到房屋部发出的房产开发执照 (developer license)以及销售执照(sale and advsertisement license) 才得以跟购房者签署买卖合同。 每份有地房屋买卖合约(例如独立式洋房、排屋和半独立式洋房), 必须遵照标准合约(表录G)(schedule G); 然而高楼房地产合约(例如高级公寓、普通公寓、私人篱笆/门闸以及守卫的有地社区的排屋) 必须遵照标准合约(表录H)(Schedule H)。 发展商必须在签订买卖合约日期的规定时限内, 把建成的房屋交给购房者。 表录G规定的期限为24个月,而表录H规定的期限为36个月 房屋缺陷责任的保证期则是交付空置占有权 (vacant possession),即拿到钥匙的日期的24个月内。



如果发展商延迟交付钥匙,我有什么权力? 每个法定的标准合同都会设有延迟交付赔偿条款 (Late Delivery Damages), 即如果发展商超出了表录规定的交付时限, 那么购房者有权力从拿到钥匙的那天起, 向发展商,按买卖合同里面的成交价的10%年利率,索取赔偿金。

任何购房者遇到该问题能事先向发展商仲裁庭 Tribunal of Homebuyer Claims), 填写表格做出投诉。 如果发展商没有任何行动,可询问律师直接入禀法庭索取赔偿。



*已经竣工的房产已竣工的房屋或商业地产通常以“现状销售”的方式销售, 该交易是不受1989年房产开发(管制及准证)法令的管制。 房屋价格通常须在购房者签署房屋买卖合约的3个月内付清。 当购房者支付了全额款项后,并在相关土地局办理产权转让手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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